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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邮购:谁为读者作主

1999-03-03 来源:中华读书报 □本报记者 刘江华 实习记者 李彦涛 我有话说

记者日前在北京市消费者协会采访时,了解到这样一件事,重庆市西铝金属结构加工厂一位读者给北京市某书店汇款288元购买《环境保护工作全书》,时间已过去很久,仍无音讯。区消协对此事的处理结果是:判定“该书店假冒宣传”。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类似反映图书邮购市场混乱的例子并非少数。仅北京市消协1998年受理的邮购投诉就达587件,其中对图书邮购的投诉占相当大的比例。

商品邮购源于美国乡下一个小火车站的年轻站员——查朱。他的一次偶然邮寄手表的成功,使他想出了现在人们所熟知的“邮购”。正是这种不需要富丽堂皇的店面,不需要大量运费的办法,使查朱的通信销售公司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成为顾客遍布全国、拥有几十名员工的大公司。据统计,德国、法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大邮购集团,年营业额都在几十亿美元甚至几百亿美元以上。欧洲的邮购市场90年代初营业额为500多亿。1992年,美国的邮购销售额为社会零售总额的15%。

近一二十年,伴随着我国邮购业的发展,图书邮购也日渐增多,但由于邮购行业没有专门的法规制约,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屡有发生。北京市消协投诉部的曹部长告诉记者,目前图书邮购市场上的欺诈行为主要有三种:1,收款后不寄书,如重庆市重庆饭店一读者,于1998年4月汇款120元至北京某信箱展望书刊邮购部购书,3个月后仍无音讯。有些不法商人为便于行骗,在一个区(县)的报纸上登广告却在另一个区(县)的邮局设信箱,加大消协查处难度;2,收钱后拖着不办;3,收钱后邮寄盗版书籍。安徽省五河县刘某汇款给某大学邮购律师资格考试用书,律考时间已到,学习资料仍未全部寄到,而且收到的也是印刷错误连篇。

图书邮购市场真的没有法规可依吗?记者日前采访了新闻出版署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处长许慈珂。许处长说,新闻出版部门只负责图书零售资格证书的发放及管理工作,领到证书后的经营者则归工商部门管理。目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以约束,但专门的图书邮购法规却没有。

由于没有专门的法规,目前对于邮购图书中的侵犯读者利益的现象只能处以经济处罚。北京文斯奇科技书店自1997年6月起利用北京郊区某县邮政局的地址向全国各地邮发“法规大全”一书的征订单。一些单位汇出书款后长达数月收不到书,告到消协。消协与该店联系未果,将此案移至工商部门。由于没有具体法规依循,工商部门最后只能责令其退还书款或邮发图书,并根据《消法》对该店罚款1620元。但如何规范其以后的经营则无法做到。

北京消协投诉部曹女士说,图书邮购的书款数额虽然每一笔不大,但众多的书款汇集一处,仍可获暴利,如果对这种混乱现象不加以规范,所造成的后果依然会很严重。

译林出版社邮购部负责人孙国林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正规出版社的邮购一般都是服务性的,对读者是很负责的。像译林社,有书会尽快寄出,没有书则会写信说明,这是图书邮购的最起码的要求。对于只收款不寄书的现象,孙国林认为会严重损害图书邮购业的信誉,他呼吁出台专门的法规管理此事。

专家指出,读者如果在邮购过程中遇到问题,除了可与邮购部门联系,商议解决外,还可以通过刊发邮购信息的媒体及消费者协会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

1998年11月1日起,作为试点,广州市率先实行《广州市邮购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设立邮购市场管理办公室,对包括图书邮购市场在内的邮购行业进行管理。在总共17条的《规定》中,“第七条”规定:“已在广州市从事主营或兼营邮购业务的经营者,必须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广州市邮购市场管理办公室申办《邮购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为保护消费者,邮购公司应交付一笔保证金,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经工商部门查证,确由邮购公司造成的,先拿保证金作为赔偿。

针对邮政信箱和邮购广告混乱的局面,《规定》要求经营者使用专用信箱,由专用信箱接纳邮购汇款。目前广州市已确定了9个统一办理邮购信箱及邮寄商品寄递业务的邮政局。邮局收到汇票后,先通知企业,企业发货后再凭发货单领取汇款。同时要求邮购企业刊登广告必须真实,对于内容不实或证明不全的邮购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经营,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广州市邮购市场管理办公室一位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说,在《规定》实施后两个多月时间里,读者对邮购市场的投诉明显减少。办公室副主任李毅说:“先发货后取款可以有效监督邮购公司收到汇款不发货或多收款少发货等现象的发生。”尽管这条企业自律标准现在并没有收到规定里面,但他表示在进一步修订时会将它套录进去,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从广州的做法中,我们可以很有信心地说,图书邮购行业的混乱状态,已经有了切实可行的治理原则。下一步,就要看有关方面的具体行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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